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范鏡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冶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瑞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竹東分行 110年7月7日 14,700元 ZJ0000000 002 大冶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瑞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竹東分行 110年7月7日 66,990元 Z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