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徐新慧、陳文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徐新慧 代 理 人 陳文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武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0年3月25日 19,4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