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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徐新慧陳文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徐新慧 代 理 人 陳文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武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0年3月25日 19,400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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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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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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