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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徐新慧
代理人
陳文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武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0年3月25日 19,400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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