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徐新慧
- 代理人
- 陳文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武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0年3月25日 19,4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