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富億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玲
代理人
邱宏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家凱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企銀竹北分行 111年5月31日 23,100元 AK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