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傅伊君

聲請人
張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3082-7  1 1000  00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3083-9  1 1000  00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3084-0  1 1000  004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3085-2  1 1000  005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3086-4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