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進利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日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梁進利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8月31日 80萬0215元 J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