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曾欣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00   1 1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