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曾欣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曾欣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