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曾欣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