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御弘股份有限公司、邱彥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韋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偉暉汽車電機行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0年3月20日 42,000元 X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