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張詠晶
- 當事人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村○○路00000號送達代收人 陳玥秀 法定代理人 蔡清森 訴訟代理人 吳杰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清森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六家分行 110年9月3日 4,779元 T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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