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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劉王惠椒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被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定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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