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
- 原告
- 吳奕璇
- 被告
- 暖白色婚紗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張怡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須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x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