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盧乾三
- 原告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繆宏謙(原名:繆易辰)、劉諺玲、楊均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6號 原 告 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乾三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繆宏謙(原名繆易辰) 劉諺玲 楊均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鄧雪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