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彭培洵
- 債務人
- 又僕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王勇皓
- 債務人
- 王勇皓即戀球廠
一、㈠債務人又僕企業有限公司、王勇皓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79,16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王勇皓即戀球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