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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82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聲請人
陳達明即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啟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就任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因公司清算事項尚未完成,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嗣經數次聲請准予清算完結展期,復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民國(下同)112年5月1日在案,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卷宗等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11月1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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