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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紀睿明、林鴻聯、周添財、林淑真、莊仲沼、王如玉、洪文興、曾慧雯、大山隆司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滙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伊舒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鄒永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甄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甄鎂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伊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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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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