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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月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彰殷(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明順(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前列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李家逸(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元大人壽、南山人壽保單現值及現金等,均經債務人提繳現值到院,並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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