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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34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林莆家即林經文

0000000000000000

林經武即林郭來有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楊雅婷即林郭來有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楊雅茹即林郭來有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調查債務人林莆家即林經文(下稱林莆家)之勞保資料、開戶郵局後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經查林莆家並無存款金額足供執行之郵局帳戶,而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美思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而該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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