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348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林莆家即林經文
0000000000000000
林經武即林郭來有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楊雅婷即林郭來有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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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雅茹即林郭來有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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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調查債務人林莆家即林經文(下稱林莆家)之勞保資料、開戶郵局後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經查林莆家並無存款金額足供執行之郵局帳戶,而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美思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而該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