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81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修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恩嘉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1年10月31日自上開公司退 保,另查債務人現投保第三人德昌一瓦斯有限公司、大目降瓦斯有限公司均設址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本院既已無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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