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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897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福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2887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 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28484號本票裁定與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7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2月7日送達,有本院電子公文収文匣收文狀態查詢表乙紙 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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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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