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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3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債權人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家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旗即築城工程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本院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惟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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