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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黃淑華、何銘軒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淑華、關係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何銘軒為拍賣抵押物,惟未據提出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關係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3年1月8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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