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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林文濱
相對人
龍騰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龍騰資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龍騰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龍騰公司)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3日經經濟部發文同意公司解散,惟公司原負責人即代表人林清南先生已於112年1月7日死亡,並於解散日前未辦理公司繼承,爰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聲請本院另行指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以利後續清算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條所明定。準此,依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無可擔任清算人之人,或股東未決議選任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派清算人,至於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而有繼承人行清算事務者,即非屬不能定清算人之情形,因此,於此情形,利害關係人不得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112年3月13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1233142680號函解散登記,公司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即董事林清南於112年1月7日死亡,依該公司之章程並未就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亦無選任清算人之決議,而林清南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卓梅枝、林文麟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申請解散之經濟部函文、林清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相對人之股東僅為林清南一人,已於112年1月7日死亡,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0條之規定,其股份應由繼承人即聲請人、卓梅枝、林文麟繼承,依公司法第80、85條之規定,聲請人、卓梅枝、林文麟即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之清算人,應承擔清算人之義務及責任,並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續行清算事務。基上,本件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規定定清算人之情事,自無依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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