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光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32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字第17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光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32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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