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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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