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羅元俞
- 代理人
- 李昱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8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2年8月22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二庭法官 楊明箴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締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雅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至113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目前持有締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雅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現值分別為何?如無價值,仍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一、如聲請人目前有兼職外送,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二、聲請人110年、111年申報所得差距30餘萬元,請說明聲請人收入減少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數額?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
十四、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六、請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七、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八、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