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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林翠華
被告
紘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說明其民事起訴狀所載「陳鈺淘」是否為被告?若是被告,則「陳鈺淘」與被告紘睿開發有限公司關係為何?以及向「陳鈺淘」請求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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