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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張淑鈴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被告
秀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淞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4之1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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