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251號
- 原 告
- 森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岳
- 訴訟代理人
- 曾煜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昱誠、宇生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竹簡字第2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昱誠、宇生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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