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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吳宗育
  • 法定代理人
    洪志國

  • 原告
    陳家韋
  • 被告
    盧道明李宗林賴美文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577號 原 告 陳家韋 被 告 盧道明 李宗林 賴美文 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志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宗林、盧道明連帶負擔百分之11;由被告盧道明負擔百分之21;由被告賴美文、李宗林、盧道明負擔百分之48;由被告負擔被告賴美文、李宗霖負擔百分之2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判決,而觀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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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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