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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明箴蔡欣怡林宗穎

上訴人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壎文律師
被上訴人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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