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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箴

上訴人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壎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邱鉦淯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李介喆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被上訴人具狀兩造已議妥為訴訟上和解,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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