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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政宗王佳惠陳麗芬

上訴人
方莉萍
上訴人
莊雅亘
上訴人
莊名翔
上訴人
莊宣玲
兼上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怡泓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紀雅茹
複代理人
徐嘉欣
被上訴人
莊蔡秀亮
被上訴人
莊芳琪
被上訴人
莊芳琬
被上訴人
莊惠雯
被上訴人
莊嘉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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