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9號
- 原 告
- 葉俊佑
- 訴訟代理人
- 周珊如律師
- 被 告
- 昇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郭瑋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後,尚應繳納65,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