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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守旺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銀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盛工程行即石國文、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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