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 原告
- 守旺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銀
- 訴訟代理人
-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盛工程行即石國文、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盛工程行即石國文、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