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6號
- 原 告
-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家慶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柯宏奇律師
-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場地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3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場地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