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3號
- 聲請人
- 詠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詠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玖仟零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0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玖仟零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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