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定康食品有限公司、謝祖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定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慶 被 告 謝祖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祖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