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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宗穎

原告
騰達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燴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生醫園區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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