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7號
- 原告
- 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百通
- 被告
-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712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餘610元(計算式:1,110-500=610)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