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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林南薰

  • 當事人
    一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一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弘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柒仟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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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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