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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鼎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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