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2號
- 原告
- 楊長益
- 被告
- 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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