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蔡欣怡
- 法定代理人蔡伯宜
- 原告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鋐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肆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