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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告
九亞重工企業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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