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蔡欣怡
- 原告尤寶翎、彭子洋、曾文馨、曾國哲、田美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尤寶翎 彭子洋 曾文馨 曾國哲 田美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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