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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蔡欣怡

  • 原告
    尤寶翎彭子洋曾文馨曾國哲田美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尤寶翎 彭子洋 曾文馨 曾國哲 田美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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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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