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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4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尤寶翎

彭子洋

曾文馨

曾國哲

田美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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