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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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