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8號
- 原告
- 黃詩婷
黃正宗
黃博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純即一甲子食堂、黃佑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房屋市價,並加計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60,467元(計算式:59,516元×3+93,973元×3=460,467元),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