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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被告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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