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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1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潘韋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1號

原告
林淑菁
原告
黃銘隆
原告
施春慈
原告
賴世明
原告
胡世一(MEI MEI HU)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巧華律師
被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ric Sean Tautfest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Eric Sean Tautfest為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又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原為被告王長怡,嗣變更登記為原告林淑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Eric Sean Tautfest代表公司,而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Eric Sean Tautfest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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