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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李忠光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被告
呂秀美
被告
鑫聚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楊凱翔
被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被告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邱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1至173頁)。茲另案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7日以113年度重上字第529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11至231頁),堪認已訴訟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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