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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楊子龍

原 告
李忠光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被 告
呂秀美
鑫聚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楊凱翔
被 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被 告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邱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1至173頁)。茲另案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7日以113年度重上字第529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11至231頁),堪認已訴訟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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