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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反訴被告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陽
被告
反訴原告
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
訴訟代理人
吳純慧

劉正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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